第三部分違反廉潔紀律案例
三十六、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
違紀案例:王某,中共黨員,某區(qū)委書記。2018年8月,王某應私營企業(yè)主喬某請托,通過向相關人員打招呼,幫助喬某公司購得該區(qū)一塊商業(yè)用地。2019年至2024年,王某的妻子先后6次收受喬某所送現金共計60萬元。目前證據尚無法證明王某本人對此知情。
紀律提醒: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行為,是指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,本人的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的行為。
“利用職權”,主要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、負責、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,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、制約關系的其他人員的職權。“利用職務上的影響”,主要是指行為人與被其利用的人員之間在職務上雖然沒有隸屬、制約關系,但是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系?!疤囟P系人”,主要是指與本人有近親屬、情婦(夫)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。從執(zhí)紀監(jiān)督情況看,存在一些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,黨員干部的親屬和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,黨員干部本人否認知情而無法認定受賄的情況。鑒于此,有必要在紀律范圍內對此類行為作出限制性規(guī)定,促使黨員干部保持清正廉潔。需要注意的是,此類行為以黨員干部不知道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為前提;如果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,且對其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行為知情,應按照受賄罪論處。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,本人的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,情節(jié)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本案例中,王某作為黨員領導干部,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,其妻子收受對方財物,且數額較大,情節(jié)嚴重,雖未能證實王某對此知情,但其行為已構成違反廉潔紀律,應予嚴肅處理。
法規(guī)適用: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:
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,本人的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、情節(jié)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