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于2022年6月6日,發(fā)布了《京石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(修訂)》(冀京石財〔2022〕134號)文件(以下簡稱新辦法),冀京石財〔2017〕104號文件(以下簡稱原辦法)同時廢止。
新辦法在固定資產的確認標準、購置程序、報廢流程及驗收等方面做了完善和修訂。
首先,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由原辦法中的“單位價值3000元以上”修訂為“單位價值5000元及以上”。即:原辦法中單位價值達到3000元以上,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設施、設備就要確認為公司固定資產;而新辦法中規(guī)定,單位價值大于等于5000元的資產才可確認為固定資產。
其次,關于固定資產的購置。原辦法中“所屬單位經審批后自行購置的固定資產,填寫‘固定資產變動表’報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和財務部”;新辦法規(guī)定:“所屬單位需添置的零星小型設備,公司歸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所屬單位自行購置,但需比照公司固定資產的購置流程進行審批”。即:歸口管理部門或使用部門(單位)根據(jù)需要提出購置申請,按照固定資產管理權限的劃分,由公司“資產歸口管理部門”根據(jù)年度預算編制固定資產購置申請,填寫“固定資產購置申請單”,經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、主管領導及財務部負責人簽字確認,報公司領導批準后購買?!肮潭ㄙY產購置申請單”需做為購置固定資產請示的“附件”一同走審批流程。經以上正常程序報經批準后,所屬單位自行購置固定資產的,不再填報“固定資產變動表”。
第三,關于固定資產的驗收。填寫“固定資產驗收單”時,只需要一份(不再一式三份),由“歸口管理部門、使用單位負責人”簽字并加蓋各自的公章,后各自復印留存,據(jù)以登記固定資產實物臺賬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