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部分違反組織紀律案例
二十七、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
違紀案例:趙某,中共黨員,某市原副市長。趙某及其妻薛某(已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權)名下共有6套房產(chǎn)及股票、基金等理財產(chǎn)品。2014年至2019年,趙某在填報《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表》時,僅向組織申報了本人及配偶薛某名下共有的2處房產(chǎn),未向組織申報登記在薛某名下的4套房產(chǎn)以及薛某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權的情況,也未按要求如實填報本人及其妻名下持有股票、基金等理財產(chǎn)品的情況。
紀律提醒: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行為,是指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(guī)定,瞞報個人有關事項,情節(jié)較重的行為。
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是請示報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,向組織如實報告?zhèn)€人有關事項是領導干部必須遵守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,同時也是檢驗領導干部對黨是否忠誠老實的試金石。按規(guī)定報告?zhèn)€人有關事項是黨組織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的一項基本要求,是黨組織對其進行監(jiān)督的方式。實踐中,有的領導干部在思想上沒有足夠重視,報告?zhèn)€人有關事項走過場,隨意應付,簡單了事;有的領導干部與家屬溝通交流不到位,對房產(chǎn)、股票、基金等情況不了解不掌握,甚至對配偶、子女經(jīng)商辦企業(yè)不聞不問;有的領導干部存在僥幸心理,隨意加減個人重要事項;等等。上述問題都是不如實報告?zhèn)€人有關事項的具體表現(xiàn),都有可能構成違紀。不報告或不如實報告?zhèn)€人有關事項的行為,在本質上就是對黨不忠誠、不老實。對于隱瞞實情、欺騙組織的行為,一經(jīng)發(fā)現(xiàn),要進行嚴肅處理?!吨袊伯a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八十一條規(guī)定,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(guī)定,隱瞞不報,情節(jié)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。
本案例中,趙某身為黨員領導干部,向組織申報個人財產(chǎn)時,有選擇性地申報,隱瞞了其妻薛某名下的房產(chǎn)、持有的股票、基金等理財產(chǎn)品,以及薛某已經(jīng)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權的情況,其行為已構成違反組織紀律,應予嚴肅處理。
法規(guī)適用: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:
有下列行為之一,情節(jié)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:
(一)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(guī)定,隱瞞不報;
(二)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,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;
(三)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?zhèn)€人去向;
(四)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