總則篇
14.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后,如何處理其所任黨外職務?
《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(guī)定,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,對于“擔任黨外職務的,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”。關于其中的“撤銷其黨外職務”應如何理解,實踐中需根據(jù)“黨外職務”的類別分類把握。第1類“黨外職務”是納入黨委(黨組)管理的干部職務名單的黨外職務。依照《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》第六條和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第四條、第六十六條規(guī)定,黨管干部原則中的“干部”主要包括黨政領導干部、機關公務員、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(單位)工作人員(工勤人員除外)、國有企事業(yè)單位領導人員、管理人員和專業(yè)技術人員,其中的非中共黨員干部即屬于此類“黨外職務”。此類人員中的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,如其違紀行為同時構成違法的,將同時被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、單位給予處分,因政務處分與黨紀處分均基于同一違紀違法事實,依照《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二十八條規(guī)定,黨紀政務等處分應當相互匹配,也即一般應當給予其與撤職處分相當?shù)奶幏?,降低其職級待遇,重新安排工作,且一般不安排擔任領導職務;如其違紀行為不構成違法的,則依照《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四十四條規(guī)定,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、工資、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(xù)。第2類“黨外職務”是機關工勤人員、國有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中除第一類人員以外的其他適用處分的人員。此類人員中的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,處理參照第1類人員把握。第3類“黨外職務”是各級人大代表、各級政協(xié)委員。此類人員中的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,應當按程序終止其人大代表資格、撤銷其政協(xié)委員資格。第4類“黨外職務”是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(xié)商會議的人民團體和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,并經(jīng)國務院批準免于登記的社會團體機關列入?yún)⒄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》管理范圍的,除各級共青團組織外,其執(zhí)行委員會(理事會)委員(理事)等未納入黨委(黨組)管理的干部職務名單的黨外職務。此類人員中的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,應當按程序撤銷其上述職務。第5類“黨外職務”是除第四類以外的社會組織中未納入黨委(黨組)管理的干部職務名單的黨外職務。此類人員中的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,由該社會組織依照其章程以及內部規(guī)定處理,不適用《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四十四條關于“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,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、工資、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(xù);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,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”的規(guī)定。第6類“黨外職務”是國家出資企業(yè)(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(yè)國有資產法》第五條規(guī)定)以外的企業(yè)中的黨外職務。此類人員中的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,處理參照第5類人員把握。